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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宣传实施座谈会
时间:2008-7-3

                                       

据了解,《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工作于2005年底启动,07年市政府报请市人大将《条例》修订纳入立法计划,市人大法制委和教科文卫委与市科技局、市法制局和课题组等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相关工作。083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修订。成为国家科技大法修订后第一个完成地方性科技法规修订工作的城市。为我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市人大曾国玲副主任、叶重耕副市长出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

 

会上,曾国玲副主任指出:科技立法工作应当先行先试,此次《科技进步条例》在科技投入比例、设立产学研发展资金、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完善科技顾问制度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突破。只有通过不断推进科技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同时,曾国玲副主任强调:在看到我市科技工作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应当看到我市全社会R&D投入占GDP的比重与国内发达城市相比仍然较低,民营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不够,我市科技工作在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区域创新体系方面仍然大有可为。

 

会上,叶重耕副市长表示《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的修订工作紧跟国家科技大法,着力突出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叶副市长强调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结合本部门实际,大力学习宣传《科技进步条例》。市科技局作为科技主管部门应广泛动员各方力量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科技进步条例》实施细则,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孔曙光副局长在会中表示:加强科技立法工作是推进科技进步的保障,厦门市应当充分利用特区立法优势,贴近厦门实际和厦门科技创新的机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产生更多的厦门创造。近年来厦门新兴产业发展迅猛、研发平台大量增加等等,与科技进步条例的制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仍存在企业自主创新意识不强,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力度不大,人才不足等问题。

 

会上,来自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市区有关政府部门、火炬管委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界代表50余人纷纷畅所欲言,共同为实施贯彻《科技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建言献策。 
 

625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宣传实施座谈会在厦门宾馆明宵厅召开,市人大曾国玲副主任、叶重耕副市长出席并作重要讲话,市科技局李伟华局长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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