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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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枋湖南路161号515室
邮 编: 3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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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区政府设立了“湖里区科技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与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上相衔接;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且税收归属我区的各种中小企业。
第六条 承担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引进创新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2、申报的项目应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及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企业职工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有偿使用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1、 有偿使用:基金的发放,一律委托银行办理,借款额度控制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基金借款,比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收取占用费。
2、 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重点资助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
3、 资本金投入:对少数科技含量高,具有较高创新水平并等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的项目,可采用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是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区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具体职能如下:
1、区科技局负责对基金的项目选定和对扶持的企业使用基金情况实行日常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召集专家顾问团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论证、筛选并拟出调查报告;会同区财政局审批基金扶持项目;向区政府提交年度项目和基金执行情况的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2、区财政局负责设立基金专户,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扶持项目的调查和论证工作;对科技基金使用情况和运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申请基本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企业按要求统一填报《湖里区科技发展风险基金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有效复印件,同时提供整套相关技术认定资料,书面向区科技局申请立项。
第十条 区科技局及专家顾问团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可行性等进行及时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对不予支持的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企业需与区科技局签订相关合同,并履行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属贷款贴息,由企业直接向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属有偿使用扶持的企业需与银行办理借贷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基金拨予有关项目承接单位。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第十三条 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时,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企业,将取消或停止对其资助并追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里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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