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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厦门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厦委宣联[2000]019号)


    为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普教育基地基本条件
1.具有科技含量的展教内容,能够向社会开放的人文、自然、旅游等科普设施(馆、园),教育、科研、企事业单位的展教馆、实验室等。
2.有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固定场所,有开展活动必需的设施和器材,有专兼职讲解员(辅导教师),具备接待团体参观的条件。
3.单位领导重视科普教育工作,把面向社会特别是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普教育列入单位议事日程。
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实地考察确认后,予以批准并授牌。

(二)科普教育基地的职责
1.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反对迷信愚昧和伪科学。
2.科普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年终有工作总结。接待有记录,开展的科普活动有资料(照片、录象、文字等)。
3.建立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制度和对外接待制度,公布开放时间和内容。经营性的科普教育基地对有组织的青少年及其他社会团体,给予优惠。
4.不断提高科普教育质量,努力做到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启发性和参与性相结合。
5.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全市性科普宣传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青少年夏令营或其他有特色的科普教育活动。
6.建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等科普宣传设施,不断提高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技含量和质量。

(三)对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的指导和考评
1.市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提供科普宣传资料。
2.市委宣传部、市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年度工作检查,对能认真履行职责,科普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基地给予表彰;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3.连续两年发挥作用不好,又不能认真进行整改的科普教育基地,将撤消其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



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
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
200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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