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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湖府[2000]086号文通知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湖里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里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区评委会)。区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依照本规定负责湖里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区评委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区科技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条 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大小,设立集体和个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等五个奖级。
第四条 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另行规定。
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款列支。
第五条 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奖励对象:凡在科技开发应用中所取得的成果并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奖励范围:1、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并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
2、经鉴定或评审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项目。
3、老产品结构有突破性创新,生产工艺有重大改进,生产成本明显降低,能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的项目,并取得明显成效。
4、在推广、应用、消化国内外科技成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
5、在科技信息、标准化、生产工艺、检验、计量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从科学管理中体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者。
6、产品创省优以上并有新增效益者。
7、对我区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在教育、卫生、环保、计生等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表彰者。
8、能结合我区实际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科学管理与决策的研究成果,并被采纳取得明显成效者。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湖里区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划分,主要按照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的作用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综合评定。
第九条 评审标准:
特等奖:属国内领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其中主要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创新程度高;有非常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已获得较好的推广应用。
一等奖:属国内先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有部分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创新程度较高;有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较大贡献,已获得推广应用。
二等奖:属省内领先,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同类领先水平,其中主要指标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进行过技术改进后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项目已得到应用或批量试产。
三等奖:属市内首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全市先进水平或部分主要指标达到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一定的科学技术进步作用,项目已投入小批量试产或确定要投入试产。
表扬奖:有一定科学技术水平,解决了某些技术难点;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潜在的推广价值。
第十条 湖里区科技进步奖专业组专家将按评分标准设置的三个主要因素—评价指标、权重分配和评分等级进行评审。(具体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对第七条中5、6、7、8的项目,区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评定相应的奖级。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奖项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
申请奖项系几个单位(含完成、协作单位、不含聘用客座研究人员所属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用该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或出其证明)上报。
个人完成的项目(包括在职和不在职的)按其本人所属单位逐级审查上报。
第十三条 凡申报湖里区科技进步奖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1、《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由区科技局制定统一的格式,一式二份)。
2、《鉴定证书》(或《评审意见书》,视同鉴定的证明证书)提供鉴定(视同鉴定)、验收、评审的全套技术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材料需注明)。
3、区级以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农业项目还需经所在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
4、推广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材料。
5、已授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已发表的论文,应报当期刊物的封面、目录、出版单位、期刊编号及论文复印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核实,除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资金外,由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及处分;属单位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在评优评先,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可做为重要依据,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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